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1051常州律超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楚才文化分公司、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1051号
原告:常州律超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26Y6KXC,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通江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卓娜,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鼎,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裕,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文化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077731450Y,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惠济二路3号1栋。
法定代表人:李炜,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85442230M,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惠济二路3号1栋。
法定代表人:胡江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常州律超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文化分公司、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律超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文化分公司、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律超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海岸
人民陪审员  蒋静南
人民陪审员  沙网娣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孙 俊
书 记 员  沈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