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3268号之一
原告: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惠济二路3号1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6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夫,特别授权代理),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玥(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办事处金银湖南三街1号(11)。
法定代表人:简平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兄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61号2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武汉江河通达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61号1幢2层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湖北誉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新兄弟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江河通达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汪 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