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梓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1202民初1688号 原告: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日报传媒公司”),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惠济二路3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8544223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杰、***,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梓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创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迎宾大道2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31655481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长江日报传媒公司与被告梓创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 江日报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梓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江日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广告服务费30万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9555元(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3日为30万元×3.85%÷365天×412天×150%=1955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承接的咸宁梓山湖房地产项目进行宣传报道,并组织策划“绿地梓湾首届定向越野赛”“百团大战一绿地梓湾真人‘吃鸡’比赛”活动。原告按被告要求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9月26日通过长江日报官方微信发布了两条活动宣传微信,并于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4日期间组织承办了“绿地梓湾首届定向越野赛”“百团大战一绿地梓湾真人‘吃鸡’比赛”活动。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完成委托事项并验收合格后13个月内,被告支付原告广告服务费30万元。原、被告遂于委托事项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第13个月,即2020年11月6日补签订了《长江日报活动策划及执行委托合同》,对委托事项、合同价款等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款,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搪塞拖延付款,至今30万元合同款分文未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被告梓创公司辩称,对于被告欠付原告广告服务费金额及事实没有异议,但现在被告资金情况紧张,无法支出,请求原告予以宽限。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需要支付利息,因此对 于该利息不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中的陈述综合评判,查明事实如下: 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承接的咸宁梓山湖房地产项目进行宣传报道,并组织策划“绿地梓湾首届定向越野赛”“百团大战一绿地梓湾真人‘吃鸡’比赛”活动。原告按被告要求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9月26日通过长江日报官方微信发布了两条活动宣传微信,并于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4日期间组织承办了“绿地梓湾首届定向越野赛”“百团大战一绿地梓湾真人‘吃鸡’比赛”活动。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完成委托事项并验收合格后13个月内,被告支付原告广告服务费30万元。原、被告遂于委托事项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第13个月,即2020年11月6日补签订了《长江日报活动策划及执行委托合同》,合同第二条规定“广告费用及付款方式:合同含税总金额人民币30万元整。税率为6%,合同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283018.87元,税金为人民币16981.13元、付款前乙方需提供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广告内容制作完成并验收合格后13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广告费用总金额的100%及人民币300000元”。该费用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执行委托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本合同广告内容制作完成并验收合格后13个月内”支付广告费用30万元(不含税服务费283018.87元)。因被告对原告陈述的验收合格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2020年11月16日不持异议,故本院以合同签订的时间2020年11月16日为最终支付日期。 原告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9555元(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3日为30万元×3.85%÷365天×412天×150%=19555元),被告辩称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需要支付利息,因此对于该利息不认可。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支付的利息过高,虽然合同并未约定逾期付款是否支付利息,但为公平起见,本院酌情以283018.87元为基数,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1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梓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江日报传媒公司支付不含税服务费283018.87元,并支付利息(以283018.87元为基数,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1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江日报传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3元,减半收取计3046.5元,由被告梓创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0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