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2知民初190号
原告:安某,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武汉某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某与被告武汉某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2024年3月20日,原告安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