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民终26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天红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特115号长江传媒大厦主楼15层南侧半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惠济二路3号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武汉东天红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2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武汉东天红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交纳上诉费,本院告知其提出诉讼费用减交、缓交的申请事项不符合条件并于2023年4月3日向其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上诉人武汉东天红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交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东天红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