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23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大寨梁生态农业种植园,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碑庙镇盐井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开江县新宁镇穿心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江县新宁镇穿心店村。
法定代表人:魏友位,系该村村主任。
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江县人民法院2018年1月30日生效的(2017)川1723民初14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开江县新宁镇穿心店村村民委员会在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月信用社账户上存款15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