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66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博兴通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古北口镇古御路外街11号镇政府办公楼212室-49。
法定代表人:李兆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从林,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博兴通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泽海,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300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鹏,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博兴通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兴通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城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24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就博兴通达公司提举的两张出库单对应的供货情况进行查明,怀成建筑公司是否于2009年9月收到博兴通达公司提供的钢材仍处于事实不清的状态,对于博兴通达公司是否存在供货以及供货的具体数量还需进一步查清,故本案应发回重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249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博兴通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 94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杜卫红
审 判 员 刘 慧
审 判 员 邵 普
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德 智
法 官 助 理 习亚伟
书 记 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