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民初2244号之一
原告:平阴通泉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阴玫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港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平阴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平阴通泉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港通建设有限公司、平阴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平阴通泉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阴通泉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阴通泉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9元,申请费1170元,共计2599元,由原告平阴通泉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