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通建设有限公司

平阴通泉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港通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民初2243号之一 原告:平阴通泉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阴玫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港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平阴通泉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港通建设有限公司、**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平阴通泉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阴通泉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阴通泉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8元,申请费2070元,共计4938元,由原告平阴通泉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