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千成优嘉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明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0民终19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明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大沽河省级生态旅游度假区创新创业服务基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登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彬,山东**(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千成优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海越路9号易贸科技大厦12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烟台鼎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经四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上诉人青岛明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监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登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公司)、山东千成优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成优嘉公司)、烟台鼎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新公司)及原审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6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天监理公司上诉请求: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及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鼎新公司承担90%责任,千成优嘉公司对该份额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未追加鼎新公司为本案被告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属于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责任主体分别为:明天监理公司与鼎新公司为按份债务,鼎新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天福公司对明天监理公司责任份额承担连带债务;千成优嘉公司对鼎新公司责任份额承担连带责任。理由为:依据《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为按份债务。本案系因保温材料失火引起的损害赔偿,天福公司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对外墙保温材料产品质量标准为难燃的B1级,对保温材料供应商的鼎新公司送往施工现场的保温材料,明天监理公司检验过两批次,第一批次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第二次检测时发生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发生火灾的根本原因是鼎新公司的保温材料未达到难燃的质量要求,***的财产损失是由于明天监理公司和鼎新公司分别行为所致,是按份共同债务人,鼎新公司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被告。千成优嘉公司作为保温材料的购买人,应与鼎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令明天监理公司承担责任,遗漏鼎新公司为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天福公司与明天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的性质为委托合同,适用《民法典》委托合同以及有关代理的规定。明天监理公司是依据《监理合同》约定履行委托职责,造成本案***财产损失,该债务是明天监理公司与天福公司的连带之债。一审判令天福公司不承担责任系认定基本事实错误。3.一审判决对***除车辆外其他损失的认定证据不足。4.本案的鉴定费用是明天监理公司为查明案件事实而支付的,鉴定结果与***起诉数额相差很大,判令明天监理公司承担全部鉴定费用,有失公平。 ***辩称,1.明天监理公司所称除了车辆以外其他损失认定证据不足,应明确支出哪项证据不足。2.鉴定金额与起诉金额相差不大,***已提交涉案车辆购车合同、购车发票、上税保险证据,同时涉案车辆还需花费一审中未能体现的挂牌、营业证、上线等费用,涉案车辆还有可以过境及可进入监狱功能。3.关于鉴定费问题。***已提交的车辆发票及其他费用材料可体现车辆的价值,***并未要求鉴定,亦不同意鉴定,鉴定费应由明天监理公司承担。 天福公司辩称,一审判决程序合法,责任划分适用法律正确。1.明天监理公司是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原因系明天监理公司的工程师现场检测不当引起,存在明显过错。明天监理公司应当对工程师履职行为负责,本案的侵权责任应当由明天监理公司承担。2.委托关系中委托人不应当对受托人的侵权行为负责,《民法典》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直接约束委托人,但这里是指受托人代理委托人与第三人形成的合同关系,而非受托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参考民法典第925条的规定,如果受托人所实施的是侵权行为,则不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所调整的范围,而应当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一般规定,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明天监理公司称委托人天福公司对其实施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法律对连带之债有严格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适用,而民法典侵权编对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并没有就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作出特别规定,明天监理公司所称的连带之债不能成立。在天福公司与明天监理公司的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监理人员必须具有监理人员岗位证书,而明天监理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指派具备资质的工程师,天福公司在委托明天监理公司履行监理事务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千成优嘉公司辩称,一审判决程序合法、责任划分适用法律正确。明天监理公司是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千成优嘉公司在***车辆着火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对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请求驳回明天监理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鼎新公司辩称,1.明天监理公司所称一审未**新公司为本案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及程序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必要共同诉讼过程中,法院才应当依法追加诉讼参与人,且仅系追加为诉讼参与人,并未规定必须列为被告。明天监理公司在一审过程中并未提供证明证据证明本案系共同必要诉讼,故一审法院并无义务追加诉讼当事人。本案一审过程中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明天监理公司没有权利干预;2.本案一审查明,火灾发生原因系明天监理公司工作人员违规点火所导致,鼎新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没有承担责任义务。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明天监理公司对鼎新公司上诉。 ***未作**。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天福公司、千成优嘉公司、明天监理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29273.64元(车辆损失260000元、空调4700元、车载监控2700元、车载暖风机1200元、油箱和工具箱3000元、手机1999元、手表1500元、保温板货物15344.64元、燃油50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32830元)和代理费40000元,共计469273.6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天福公司系中邦天福国际度假山庄二期项目的建设单位,千成优嘉公司系项目一部分保温工程的施工单位,明天监理公司系项目监理方,***系明天监理公司员工。2021年10月12日8时许,***驾驶鲁FB××**厢式货车装载千成优嘉公司采购的鼎新公司生产的保温泡沫材料到达施工场地外等待验收卸车,验收由千成优嘉公司的施工员**与***共同进行,在验收过程中,***用打火机点火对车厢内的泡沫材料进行阻燃测试,引起泡沫材料起火。***立即报警并用灭火器开始灭火,千成优*****及工地工作人员也携带灭火器参与灭火,但因火势太大灭火器无法控制,鲁FB××**厢式货车及车厢内保温材料完全烧毁,消防部门赶到现场后将火扑灭。该事故经文登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鲁FB××**厢式货车右侧靠近驾驶室的厢门处,起火点位于从车厢底部往上数第二层保温板处,起火原因为***用打火机对保温板进行燃烧性能检测引发火灾。 在消防卷宗询问笔录中,*****保温板进场作为监理方检测的正规程序是按照检测报告对照现场材料进行检测,再进行现场取样送检。 诉讼中,经明天监理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威海普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鲁FB××**车辆损失出具评估报告认为车辆受损前市场价值195800元、保险费损失1854元、可回收残值8508元,评估价值为189146元。明天监理公司因此支付鉴定费6000元。经一审法院落实鉴定机构,因鉴定时空调、车载监控、暖风机等后期加装设备已无法辨认,故鉴定损失不包括后期加装设备的价值。对该部分价值,***提供了购进时商家出具的收据,其上记载:歌谷空调4700元、车载监控2700元、车载暖风机1200元、油箱2000元、工具箱1000元、手机1999元。火灾发生后,***就加装的设备损失向消防机构进行了申报,考虑设备折旧等因素,消防部门统计损失为:歌谷空调4545元、车载监控2229元、车载暖风机990元、油箱和工具箱1400元、手机1440元、手表1080元、保温板15344.64元,并注明不作为诉讼依据。 关于营运损失,事故发生后,***车辆一直停放于事故现场。***主张按事故发生前3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其主张2021年7-9运费收入和油耗分别为:毛收入7月26400元、8月59780元、9月48150元,油耗7月5280元、8月11956元、9月9630元,纯收入7月21120元、8月47824元、9月38520元,为证实该主张***提交了“运满满”7-9月订单收入截图,经一审法院计算订单运费毛收入与***主张数额相符。 另查明,***的鲁FB××**厢式货车挂靠在烟台**货运有限公司处营运,双方在车辆挂靠协议中约定车辆所有权属于***。诉讼中,鼎新公司认为***接受委托将货物送交接收方前对货物有妥善保管义务,认可***主张的保温板价值,同意***有权利主张货物损失。另,***提供最近一次加油单据为2021年10月10日600元。 同时查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建筑施工手册(第五版)》(缩印本)1.8.3“施工项目进场材料管理”内容载明:材料内在质量的验收主要是指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工艺性能、技术参数等的检测,通常是由专业人员负责抽样送检,采用试验仪器和测试设备检测。 庭审中,明天监理公司提供一段48秒视频,主张火灾发生后,天福公司、千成优嘉公司、明天监理公司与鼎新公司对尚未烧毁的保温材料进行燃烧测试,现场看出保温材料不具有阻燃效果。天福公司、***对视频真实性无异议;千成优嘉公司提出异议称燃烧测试时其未在场,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视频不足以证明材料不合格;鼎新公司提出异议称涉案材料属于难燃材料并非不燃,视频中材料来源不明,不认可视频中的材料由鼎新公司提供。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为一般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的划分及***合理损失数额如何认定。 关于过错责任划分问题。经消防部门认定,涉案事故起火原因系***用打火机对保温板进行燃烧性能检测引发火灾。***作为专业监理人员,应预见到材料存在潜在火灾危险性,在进行燃烧性能检测时,应当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抽样检验,***在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用打火机点燃大货,有检测方法不当和疏于防范的过失,存在过错。***系明天监理公司员工,对涉案保温材料进行检测系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规定,相应赔偿责任应由明天监理公司承担。 《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的车辆停放于施工区域以外,不属于施工现场,千成优嘉公司也未指令***现场进行点火检测,天福公司和千成优嘉公司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千成优嘉的工作人员和工地人员进行了施救,履行了施救义务,故***和明天监理公司主***公司、千成优嘉公司应承担责任,不予采纳。涉案保温材料不属于危险货物,明天监理公司主张***未使用专用车辆运输,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在发现着火后,***积极报警并实施自救灭火,其自身不存在过错,明天监理公司主张***对损失扩大存在过错,不予采纳。 关于损失金额的认定。***的车辆损失189146元有鉴定报告证实,予以认定。***后期加装的设备未包括在内,应另行计算。考虑到折旧因素,该设备价值一审法院参照消防部门卷宗中统计损失进行认定,即歌谷空调4545元、车载监控2229元、车载暖风机990元、油箱和工具箱1400元、手机1440元、手表1080元。鼎新公司认可保温板价值15344.64元,予以认定。对燃油损失,参照***最近一次加油费单据酌定为600元。 关于车辆营运损失。***的车辆事故前从事营运,因火灾受损,明天监理公司应赔偿营运损失。考虑到车辆已完全损毁,无法修复,因此,只能酌情考虑***重新购置车辆办理相关手续所需时间的收入,办理手续所需时间酌情认定为一个月,结合车辆损毁前几个月的营运收入,酌定营运损失为24000元。 关于律师费。双方对律师费的负担此前并无约定,且律师费并非***请求赔偿的必需费用,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因***本案不要求鼎新公司承担责任,故本案处理结果与鼎新公司无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一、青岛明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240774.64元(车辆189146元、空调4545元、车载监控2229元、车载暖风机990元、油箱和工具箱1400元、泡沫材料15344.64元、手机1440元、手表1080元、燃油600元、营运损失240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指定收款账户:开户人***,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支行,银行账户:6217********)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0元,由青岛明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2456元,由***负担1714元。鉴定费6000元,由青岛明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明天监理公司提交《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打印件,拟证实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为A不燃材料、B1难燃材料、B2可燃材料、B3易燃材料,根据明天监理公司提交的现场起火的视频可看出,鼎新公司提供的外墙保温原材料不符合天福公司与千成优嘉公司合同约定的B1级,鼎新公司应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对财产损失的承担。***质证称,鼎新公司保温材料是否合格与其没有关系,但明天监理公司在车上验货导致车辆被烧毁属违规操作。天福公司质证称,对于国家标准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防火板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与本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且同一批次的防火板,因在该次事故中全部烧毁,仅存的一块也在后来的燃烧测试中烧掉,故不具备鉴定的条件。作为专业的监理公司应当指派具备资质的工程师,并且严格按照规程来操作进行检测,但是明天监理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师的不当操作才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千成优嘉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明天监理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烧毁的保温材料不符合B1级合同约定,且即使该材料不符合B1级合同约定,亦非发生火灾的根本原因。发生火灾的根本原因是明天监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操作导致的火灾,千成优嘉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鼎新公司质证称,该份证据是打印件,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明天监理公司未对被鼎新公司提供的产品进行鉴定,其提出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没有依据,不能要求**新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参与诉讼。 ***提交油箱、工具箱、摄像头、空调的安装口、手表被烧毁等十张照片、律师费发票、**货运的保单复印件、微信截图及海关车辆报备信息复印件、被烧毁前货车的照片两张,拟证实***车辆被烧毁导致车辆及车辆外其他财产损失、营运损失及律师费损失。明天监理公司质证称,对上述照片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其他证据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不予质证。天福公司质证称,天福公司并非本案的责任主体,赔偿的标准与天福公司无关。千成优嘉公司质证称,因***以及千成优嘉公司均未上诉,***提交证据不属于必须二审应当提交的证据,且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千成优嘉公司认可一审法庭委托的评估机构最终的结果作为定案依据。鼎新公司质证称,鼎新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不是本案的赔偿主体,其他质证意见同千成优嘉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明天监理公司提交证据真实性应予确认,但材料质量是否合格无法仅凭照片或视频进行判断,对于鼎新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问题需结合原告诉请与全案事实综合判断。***所提交证据主要为证明一审中未予支持的其他财产损失,但其并未就此提起上诉,应视为认可一审判决处理意见。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着火损失责任主体如何认定,损失费用如何认定,鉴定费用如何负担。 关于责任主体问题。涉案事故经文登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系***用打火机对保温板进行燃烧性能检测引发的,***采用的检测方法不当系涉案火灾发生的根本原因,与涉案保温板是否合格并无直接关联,即便保温板存在质量问题,若采取规范方式检测,亦不会发生案涉着火事故。明天监理公司主张应追加保温板生产商即鼎新公司为本案被告,但鼎新公司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人,一审对明天监理公司要求追加鼎新公司为被告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天福公司与明天监理公司之间系委托监理合同关系,委托人不对受托人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自然承担赔偿责任,明天监理公司系受天福公司委托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无证据证实天福公司对案涉着火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千成优嘉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案涉车辆着火时位于施工区域以外,着火后千成优嘉公司工作人员亦参与灭火,在此期间并不存在过错。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天福公司、千成优嘉公司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车辆外其他财产损失数额。因车辆上的物品经火烧损毁而难以辨认,一审法院根据***所提交相关财产证据并参考消防部门调查统计情况酌情做出认定,系现有证据条件下的客观可行选择。明天监理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能就具体单项损失费用合理性提供反驳证据或单独申请评估鉴定,总体看一审法院酌定数额较为公平合理,应予维持。 关于鉴定费承担问题。如上所述,明天监理公司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不能人认定其他当事人对案涉事故发生存在直接过错而承担责任。而一审鉴定费系为确定案涉损失数额而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一审判决认定由侵权方承担,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明天监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12元,由上诉人青岛明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许 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