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科消防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高科消防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13194

原告:西安高科消防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28052906N。

法定代表人:赵有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博、张素芹,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449H。

法定代表人:叶新荣,该公司董事长。

本案在审理原告西安高科消防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814日立案。

原告西安高科消防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931668.03元、质保金72719.37;并支付以欠款931668.0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102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731日,为123912元),支付质保金72719.3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8102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731日,为244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58日,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宏西安分公司)因承建茅坡新城安置项目与原告签订《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工程,广宏西安分公司项目负责人及现场施工人员均验收确认工程量。20161025日,原告与广宏西安分公司进行结算,形成《分包工程量结算审核单》,原告施工共计3591.08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单价每平方米405元计算,总计1454387.40元(含1381667.65元货款及72719.37元质保金)。广宏西安分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就剩余款项迟迟未付。广宏西安分公司已于20188月被注销,广宏西安分公司作为被告的分支机构,且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被注销,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西安高科消防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浙江省东阳市,其公司注册地和主要办事机构均为浙江省东阳市,所以应由被告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为了保证被告的诉讼权利,保证被告的合法权益,故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无法确定合同签订地,但根据合同内容,可以确定该合同履行地为西安市长安区,且本案争议给付货币的接收方所在地亦为西安市长安区,本案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故被告提起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王利军

人民陪审员       

0一九年  十一    十三 日         

  记 员       安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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