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9208号
原告:陕西量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忠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斌,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高科消防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有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高科消防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三原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负责人:赵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安广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贾明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量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高科消防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高科消防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三原分公司、西安广安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量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受理案件、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量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芷瑜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