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13198号之二
申请人:西安高科消防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28052906N。
法定代表人:赵有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博、张素芹,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449H。
法定代表人:叶新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星,男,汉族,1987年7月14日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身份证号码:330XXXXXXX********,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身份证号码:33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军,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董某某,男,汉族,19769年9月30日生,现住西安市,身份证号码:33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西安高科消防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中保全,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账户90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保函》一份,为申请人西安高科消防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经审理,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应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其余二被申请人并非本案合同的当事人,故申请人的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一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对申请人申请其余二被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9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驳回申请人西安高科消防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其余申请。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高科消防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亮
人民陪审员 王利军
人民陪审员 古 帅
二〇二一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书 记 员 安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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