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初305号
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里福尼亚州圣拉菲尔市麦金尼斯街111号,邮编:94903(111MclnnisParkwaySanRafael,CA94903,USA)。
法定代表人:**·拉腊(KevinLara),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东路9号2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C0T59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鉴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朝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东路9号2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3473768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鉴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特克公司与被告重庆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朝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欧特克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特克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5.15元,减半收取4802.58元,由原告欧特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琰
审 判 员 周 映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