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某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5344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办事处高牙村双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7481869J。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9号2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C0T59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川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