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某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5344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办事处高牙村双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7481869J。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9号2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C0T59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川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