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某某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9098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办事处高牙村双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7481869J。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9号2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C0T59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川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