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钜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朗山路13号清华紫光科技园9层A909室。
法定代表人:曾小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恒科发建筑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环镇路82号107室。
法定代表人:田万龙。
原审被告:江西汉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956号钦都豫景综合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辰。
原审被告:超视堺国际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创强路169号(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内)。
法定代表人:罗政浩。
上诉人广东钜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8民初60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合同中并没有上诉人的真实盖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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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杨晓航
审判员 黄 钜
审判员 谭健颖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谢爱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