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402民初2231号
原告:山东宁东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钜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
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
原告山东宁东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钜宏科技有限公司、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宁东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各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宁东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83元,减半收取6342元,由原告山东宁东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国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月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