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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鸿锦亿智能安全科技防范有限公司、山东宁东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04民初10678号 原告:宁夏鸿锦亿智能安全科技防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水利水电工程局2号楼01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宁东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12号历东花园6号楼1幢4-7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宁东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东海太阳城A座商业楼522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宁东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兰银物流园阳光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钜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朗山路13号清华紫光科技园9层A9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东锯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宁夏鸿锦亿智能安全科技防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鸿锦亿智能公司)与被告山东宁东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宁东消防公司)、山东宁东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宁东消防公司固原分公司)、***、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长药良生公司)、广东锯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锯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 宁夏鸿锦亿智能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山东宁东消防公司、被告山东宁东消防公司固原分公司向原告宁夏鸿锦亿智能公司支付劳务费214600元、损失90000元、变更增加款项14500元,合计319100元;2.请求被告***、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公司、被告广东锯宏公司对被告山东宁东消防公司、被告山东宁东消防公司固原分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公司将其公司所在地的厂房装修工程整体承包给被告广东锯宏公司,被告广东锯宏公司将其中消防部分分包给被告山东宁东消防公司,后被告山东宁东消防公司将消防的劳务部分交由原告负责施工,据此原告与被告山东宁东消防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签订《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大健康产业项目消防工程劳务合同》,约定原告承包位于固原市的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大健康产业项目消防工程,被告***也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喷淋系统及消火栓安装,合同约定价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喷淋系统固定价400000元,另一部分是消火栓箱安装,根据实际安装数量计算金额,每个消火栓850元,原告实际安装76个,此项费用64600元,两项合计464600元。施工完成后,被告山东宁东消防公司及被告山东宁东消防公司固原分公司、被告***合计向原告支付250000元,下欠214600元至今未付。此外由于被告山东宁东消防公司及被告山东宁东消防公司固原分公司未能及时供应材料导致原告工人被迫停工、设备闲置,造成直接损失90000元。另外,因被告原因造成工程出现部分变更,增加费用14500元。现工程已经施工完毕,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山东宁东消防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山东宁东消防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合同,实为施工合同,从合同内容第二条“10#11#12#13#四个车间的自动喷淋系统安装,消火栓移位,安装消火栓按照每个850元。”自动喷淋系统安装,消火栓移位系消防工程的一部分。原、被告合同主体身份地位平等独立,不具有劳务关系中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不应纳入劳务法律关系。另外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往往涉及工程鉴定、勘察等因素,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调取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本案原告宁夏鸿锦亿智能公司与被告山东宁东消防公司签订的是《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大健康产业项目消防工程劳务合同》,但本案实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劳务合同指的是狭义的劳务合同(即雇佣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劳务合同最显著的区别在于法律对施工人资质有无特殊要求。2005年《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规定:“按照《建筑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可通过自有劳务人员或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等多种方式完成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骨干技术工人,或拥有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劳务作业;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还可以将部分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完成作业。(二)施工劳务企业应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劳务分包作业。施工劳务企业应依法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包的劳务作业,并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转包。”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根据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中关于施工劳务序列资质标准的规定,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有资质的施工劳务企业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取得该资质的要求为: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领域劳务作业施工人有资质要求,且必须为企业。 本案中原告宁夏鸿锦亿智能公司与被告山东宁东消防公司签订的《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大健康产业项目消防工程劳务合同》约定施工内容是“10#11#12#13#四个车间的自动喷淋系统安装,消火栓移位”,上述消防工程施工需要取得专业承包资质,且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及解释和勘误、《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细则”,原、被告的上述约定是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标准进行约定,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案涉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大健康产业项目消防工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被告山东宁东消防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宁东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8-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