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9976号
原告:***医慧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0Y171N7X,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1-1号(2508)。
法定代表人:韩静远,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宜航,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500MAOYPHH41G,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金枫街75-1号0301。
法定代表人:尹春福。
原告***医慧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医慧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医慧联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医慧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85元,减半收取5,792.5元,由原告***医慧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 松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洞明
书 记 员 徐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