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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先科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5184号 原告:辽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75-1号03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先科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6-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辽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先科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原告辽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7元,减半收取2574元,由原告辽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秦 斌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陈南汐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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