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2民初2281号
原告:靖江某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靖江)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被告:靖江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横港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工农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靖江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某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