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佰蔚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与苏州苏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8民初7358号
原告:佰蔚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
法定代表人:邓巍,总经理。
被告:苏州苏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金储路**(**)>
法定代表人:宋灿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该公司员工。
原告佰蔚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苏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佰蔚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巍,被告苏州苏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佰蔚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劳务费1421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裁判理由已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并载入笔录。
根据案件审理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苏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佰蔚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14210元。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户名:佰蔚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宜兴高塍支行,账号:32×××7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8元,由被告苏州苏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佰蔚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