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桂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苏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3515号
申请人:苏州苏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678153821,住所地苏州市金储路288号516室。
法定代表人:宋灿辉。
被保全人:广西桂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503G2C,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平乐大道21号大唐总部1号1号楼906房。
法定代表人:孙帮周。
申请人苏州苏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广西桂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苏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广西桂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76933.6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江苏中志法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广西桂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76933.6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