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宜兴市鹏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苏州苏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785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鹏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振兴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501X8。
法定代表人:张跃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张献,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苏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储路288号(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678153821。
法定代表人:宋灿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宜兴市鹏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宇公司)与被告苏州苏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被告苏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两份采购合同中均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合同为双方于2020年1月17日在苏州市姑苏区签订的《采购合同》和《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其中,苏科公司与鹏宇公司在《采购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又,苏科公司(甲方)与鹏宇公司(乙方)在《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如从协商开始二十八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请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当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苏科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苏州苏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蒋志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马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