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苏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明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227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苏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储路288号516室。
法定代表人:宋灿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丽,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熠,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明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98号国阳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所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郑勇,男,汉族,住所地上海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苏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明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郑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苏0508民初227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明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郑勇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1803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12月14日,苏州苏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苏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明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郑勇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年华
书 记 员  衡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