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桂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苏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5014号 原告:**桂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英岭路。 法定代表人:**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璟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苏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金储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桂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苏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于同日向原告在本院确认接收电子送达的手机号电子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同时邮寄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经查询,原告已于2022年7月12日收悉电子版诉讼费预缴通知单。 本院认为,原告**桂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无正当理由,应按原告**桂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桂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