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404执274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康庄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404民初3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驳回原告***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钟劳人仲案字〔2021〕第182号仲裁裁决书中要求其支付**赔偿金5570元、二倍工资27563.67元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570元;三、原告***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563.67元;四、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26日,**与***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详情见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本院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404民初3612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