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8336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浙江宝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界镇横四支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钱校锋,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