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3民初2437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赴京,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宓夏雨,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罗环路1888号。
法人代表人:***。
被告:浙江宝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界镇横四支路6号。
法人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嵊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宝誉建设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竹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