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誉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章岳阳、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24民初1204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8430342843),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岳阳,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02036),住所地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2楼。

法定代表人:骆鉴湖

被告:嵊州市海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51939123T),住所地嵊州市三界镇横四支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章岳阳、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嵊州市海通建设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代位求偿款120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7日,被告章岳阳驾驶原告承保的浙D×××××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老104线1602Km+100M新昌县星大桥路段时,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被告章岳阳醉酒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分别向新昌县人民法院起诉,后经新昌县人民法院及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原告在交强险内垫付120000元。原告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付款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取得向被告追偿的权利,由于被告至今不履行赔偿义务,致纠纷发生。

审理中查明,嵊州市海通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9日名称变更为浙江宝誉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告嵊州市海通建设有限公司于原告起诉前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将名称变更,原告起诉时应以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为被告。原告起诉被告主体有误,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双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