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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5民初7473号
原告:浙江宝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界镇横四支路6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东,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婷,浙江法校(诸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飞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88号5幢4层410室。
法定代表人:刘小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慧,浙江苏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宝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誉公司)与被告杭州飞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1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婷、被告飞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宝誉公司诉请判令:一、确认原、被告于2019年7月31日签订的《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无效;二、被告返还聘用费用13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飞硕公司辩称,原、被告所签订的《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在本案中未提交为沈上荣报名参加B证考试的相关证据。即便合同无效,原告使用了合同约定的证书,并据此取得了相关的三个二级资质,费用13500元应予抵扣。
根据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9年7月31日,嵊州市海通建设有限公司(系原告前身,甲方)、被告(乙方)签订《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聘用乙方推荐的沈上荣(二级建造师),并将沈上荣资质注册到甲方名下。期限为二年,聘用合同起始日期为从政务网显示办结手续(身份证入系统)且交通B证考出开始起算。乙方工作内容实行不坐班制,聘用费为14000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已支付聘用费用135000元;沈上荣尚未取得交通B证。
本院认为,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相关建筑法律、法规对建筑企业的资质以及从业人员的要求是为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而建筑工程的安全关乎国家、集体及社会公众的利益。本案中,被告所推荐人员并未至原告处实际工作,原、被告之间《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已支付费用13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本院申请调取原告所获相关二级资质的注册原始材料,与本案审理并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浙江宝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飞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签订的《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杭州飞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宝誉建设有限公司13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杭州飞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宝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飞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婵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