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3民初5416号
原告:***,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海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界镇横四支路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嵊州市海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竹 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