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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嵊州市海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3民初5416号 原告:***,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海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界镇横四支路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嵊州市海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竹 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