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终50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祝,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华,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20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14.27元,减半收取5457.14元,由上诉人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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