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6民初19566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容桂华口居委会华天路以北、东堤路旁。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东县东岭镇东兴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462.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62.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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