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茂名建筑集团第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6执保3864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华天路以北、东堤路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茂名建筑集团第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人民南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茂名建筑集团第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在645084.22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茂名建筑集团第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的大型汽车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645084.22元的范围内查封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其名下的大型汽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茂名建筑集团第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5084.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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