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6民初20606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华天路以北、东堤路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桂居委会云桂路十七街3号碧怡阁11号铺之二。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22873.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恒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2873.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