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23127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华天路以北、东堤路旁。
法定代表人:**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祝,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47.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4467.5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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