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606执恢1228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居委会华天路以北、东堤路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6)顺法民二初字01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有利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清偿货款141532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341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6年6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06)顺法执字第03217号】。因除已被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已被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汽车以及已被查封的被执行人在股份合作社的股份分红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原因,本院于2006年12月8日作出(2006)顺法执字第032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2006)顺法民二初字0124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恢复执行,立恢复执行案号为:(2018)粤0606执恢1228号。
在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是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南联股份合作经济社股民,本案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股份分红款、土地补偿分配款、量化分配款等其它分配的款项。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恢复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47961.09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被冻结的被执行人在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股份分红款、土地补偿分配款、量化分配款等其它分配的款项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6执恢1228号案件终结本次恢复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姜辣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黄国和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