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175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和中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路***信息产业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建设一路-建设二路区段)52街坊智绘城10层10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武汉和中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恒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的(2021)***字第00000120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和中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青山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委员会(2021)***字第000001205号调解书执行一案由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