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常恒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常恒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6民初514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武汉常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第3号厂房6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6)鄂0106民初51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武汉常恒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查封登记所有权人为***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18号复地·东湖国际一期2栋18层2号房屋(昌××号)。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撤回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武汉常恒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000元或等值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
二、解除对登记所有权人为***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18号复地·东湖国际一期2栋18层2号房屋(昌××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