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1民初78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马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金马路65号财智大厦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787036516D。
法定代表人:李成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3814936。
法定代表人:武晓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884765M。
法定代表人:季志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城二期办公楼1单元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4089N。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马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马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对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除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玉泉路支行02×××98账户冻结外,解决该公司其余账户;解除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马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除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玉泉路支行02×××98账户冻结外,解除该公司其余账户;解除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账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海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