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1民初78号
申请人:河北马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金马路65号财智大厦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787036516D。
法定代表人:李成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3814936。
法定代表人:武晓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884765M。
法定代表人:季志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城二期办公楼1单元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4089N。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马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马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48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马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下价值3648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海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