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1民初78号之二
原告:河北马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金马路65号财智大厦140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8787036516D。
法定代表人:李成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01043814936。
法定代表人:伍晓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101884765M。
法定代表人:季志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城二期办公楼1单元17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4089N。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河北马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马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马可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海强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