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路桥养护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与某某、泰新昌顺汽车运输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执7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奇大道中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新。
被执行人:韦家国,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马山县。
被执行人:泰新昌顺汽车运输服务部,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藻溪乡澡面街。
法定代表人:骆亿良。
佛山市顺德区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与韦家国、奉新昌顺汽车运输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20188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6民终4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路桥养护有限公司赔偿2000元;二、被告韦家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路桥养护有限公司赔偿186301.5元;三、被告奉新昌顺汽车运输服务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路桥养护有限公司赔偿79843.5元。被告韦家国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合共5553.39元,被告奉新昌顺汽车运输服务部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合共2380.04元。因韦家国、奉新昌顺汽车运输服务部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佛山市顺德区路桥养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及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奉新昌顺汽车运输服务部已接受调查询问,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家国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韦家国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韦家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被执行人奉新昌顺汽车运输服务部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执行到位金额83945.06元,扣缴执行申请费1142.05元后余82803.0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被执行人奉新昌顺汽车运输服务部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所需承担部分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韦家国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韦家国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韦家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83945.06元,扣缴执行申请费1142.05元后余82803.0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193208.0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已执行到位标的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韦家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韦家国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路桥养护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韦家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 湘
执行员 麦 栋
执行员 容毓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涂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