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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01民初1153号 原告:***(死者***之父),男,1966年7月12日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住青海省湟中县。 原告:***(死者***之母),女,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住青海省湟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男,1966年7月12日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住青海省湟中县。 原告:**(死者***之子),男,2012年12月7日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青海省湟中县学生,住青海省湟中县。 法定代理人:**(原告**之母),女,1990年6月15日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告:***,男,1986年3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莒县人,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第三人:青海中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2号工业地质局小区13号楼2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09161907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青海中旭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被告***当庭支付赔偿款402000元,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负担,已于当庭支付。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