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06执恢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南天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桃花塅路58号德庆水韵山城1栋1505房。
法定代表人胡远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耒阳方元豪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青麓村19组正源学校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系被执行人耒阳方元豪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梁凯丽,女,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住湖南省耒阳市,系被执行人***之女。
本院在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耒阳方元豪晟置业有限公司、***、梁凯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本案本次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耒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841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并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智
审 判 员  乔永强
审 判 员  肖爱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拥军
书 记 员  潘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