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民初5904号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省晟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水桥社区张兴塘(贵州万军包装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HTMCY6K。
法定代表人:张雪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祥,贵州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芳,贵州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贵州融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东部国际城3栋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MA6HXALP97。
法定代表人:汪文奇,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省晟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贵州融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被告(反诉原告)贵州融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递交反诉状,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省晟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贵州融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省晟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贵州融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反诉费,应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省晟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反诉按被告(反诉原告)贵州融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9,364元,减半收取9,68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省晟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友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兰应
书 记 员 冯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