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骏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骏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6财保191号
申请人:佛山市骏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新成路18号阳光棕榈园二期21座49号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白陈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骏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2442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20)富佛山诉保第179号,担保金额为1124420元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6月2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佛山市骏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佛仲字第258号移交财产保全申请的函、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骏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244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骏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卢海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