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8132号之四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钻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顺宝花园B区22座40号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耀,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办事处新塘村委会世龙大道9号之六。
法定代表人: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骏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钻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骏隆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钻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钻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钻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0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0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钻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 婧
人民陪审员 麦惠仪
人民陪审员 周秀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建豪